吉林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第八条有效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旅游资源普查情况为依据,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专业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