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第二十八条有效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院校、专业的建设和旅游科研、教育、职业培训工作,培养旅游专业人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指导,组织开展旅游服务规范、标准、技能的培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