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府澴河流域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以及指导河湖水生态修复、河湖水系连通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流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统筹流域湿地和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的建设管理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流域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水产健康养殖,管理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市更新、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府澴河流域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