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武汉市、随州市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府澴河流域保护执法协作机制,统一执法程序、处罚标准和裁量基准,适时开展联合执法。

市、县(市、区)司法机关应当与武汉市、随州市同级司法机关建立健全府澴河流域保护司法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