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府澴河流域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测溯源,对违法设置的排污口依法予以处置,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管理排污口,在排污口安装标注排污单位名称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及数量要求等内容的标志牌,并建立污水排放台账。
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规定排放水污染物。
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不得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禁止在河道内清洗机动车。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