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六章 区域协作第四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府澴河流域保护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与武汉市、孝感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