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府澴河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流域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流域保护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府澴河流域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府澴河流域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