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府澴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府澴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府澴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