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的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他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补充和修改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