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八条有效对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发现法规存在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北省法规相抵触,以及与本市其他法规不协调或者与改革发展不适应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有关法规的建议。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7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