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法规解释第五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以及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解释要求。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7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