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地方立法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