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五条有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中予以说明。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提前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7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