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可以组织公民旁听和新闻媒体报道。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应当邀请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