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可以组织公民旁听和新闻媒体报道。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应当邀请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