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团体或者组织派人说明情况。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