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团体或者组织派人说明情况。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