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安排充足的审议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立法工作专班应当派人参加。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团体或者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