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安排充足的审议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立法工作专班应当派人参加。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团体或者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