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未能提前三十日报送的法规案,一般不列入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相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