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的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