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执法与处罚第四十四条有效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投诉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