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