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将文明行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维护文明行医、就医秩序。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