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服务保障第四十条有效市、沿海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海洋经济统计、监测、评估、核算等工作,定期发布海洋经济统计公报和海洋经济发展报告。统计以及发展改革、工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