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绿色低碳发展和生态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建设,培育海洋绿色低碳产业,推进零碳产业园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新兴技术和绿色低碳产业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