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科学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并向社会公布。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完善文旅、教育、医疗、商贸、养老和托幼等公共配套和服务设施。

鼓励园区和市场主体建设与产业发展相配套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检验检测服务平台,提供分析、测试、检验、标准、认证等全链条服务。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