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鼓励、支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对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