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推行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罚轻罚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