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市场主体问计求策以及市场主体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协商、听证的机制,畅通政商信息交流快捷渠道。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征求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的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