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建筑区划红线外,水、电、气配套设施市场主体使用零投入机制。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基础电信服务、邮政快递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强化服务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服务中断的预警机制,不得违法拒绝或者中断服务。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