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组织编制光伏产业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需要编制光伏产业发展规划。

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产业布局、发展方向和推进机制等,并与国土空间、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