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支持光伏企业开展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等评价工作,促进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应用和绿色化改造提升,推动光伏产业绿色低碳转型。

支持企业开展废旧产品集约化回收利用。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