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