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三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条件以及污染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