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