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统筹协调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依法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促进和保护工作;版权、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依法负责著作权促进、保护工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负责植物新品种促进和保护工作。本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