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对财政资金投入数额较大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协调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6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