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支持仲裁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建设专业化知识产权仲裁员队伍。推动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组织加强与仲裁机构合作,引导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法成立知识产权调解组织。推动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引入律师、专利代理师等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调解。

知识产权纠纷经过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