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需要跨行政区域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商有关人民政府确定。

跨行政区域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省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集中调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