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发生以下紧急情况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安全时,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直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电梯故障;

(二)消防设施故障;

(三)屋面、外墙渗漏;

(四)业主共有的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

(五)排水设施堵塞、爆裂;

(六)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七)其他紧急情况。

尚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相关主体代为申请。

未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相关主体可以先行垫付开展紧急修缮,并及时对修缮费用进行公示。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