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