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税);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