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规划第十二条有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地下水储备方案,明确地下水储备布局、区域等内容,对地下水储备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地下水储备方案,结合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地质勘查等,科学划定地下水储备范围,明确储备含水层位、储备量以及水质状况,定期开展动态评估,制定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