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地下水资源状况、污染防治等因素,依法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地下水污染防治等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地下水保护利用、地下水污染防治等规划是节约、保护、利用、修复治理地下水的基本依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