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哈泥河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迁入的居民,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迁出。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