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