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哈泥河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设置标志或者设施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