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