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哈泥河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源日常巡查制度,对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以及相关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应当及时处置。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水源保护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