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用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水源。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