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保护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防止草原生态退化,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吉林省草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