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修改、废止决定及解释,由常务委员会公布,并在《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吕梁日报》刊登。

在《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